6月15日,菲律宾外交部发布声明称,对国际刑事法院在14日称将以“反人类罪”对菲律宾禁毒行动进行调查一事深表遗憾。菲律宾总统发言人哈里·洛克称,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对菲进行调查,这项决定是出于政治目的,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这项决定是完全出于政治目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被控事实指的是自2016年以来,杜特尔特开展的强力禁毒活动。在此次活动中,有超过35万名嫌犯被捕,导致8000余人丧生。这样高压的禁毒活动引起了国际人权组织的广泛批评,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也对菲律宾“非法处决”“杀戮行径”表示过强烈谴责。
菲律宾官方表示,国际刑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家当局不愿或不能的时候,才能对被控犯下最严重国际罪行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包括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际刑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菲律宾所指出的本国“不愿”或“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规定在《罗马规约》第17条,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行使补充性管辖权的规定,而本案中由检察官提起的调查活动规定在《罗马规约》第13条,是国际刑事法院三种主动启动管辖权的其中一种。也就是说,本次调查活动是由国际刑事法院主动发起,与被动接受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毫无关系,国际刑事法院完全可以代表国际公义机制主动介入某些侵犯人权的事件。
菲律宾官方还表示,本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在正常运作。菲律宾司法部门和警方对禁毒行动中产生的所有死亡案件都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认为这样的行为也同样规避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罗马规约》第17条确实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有关的人已经由于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本法院应断定案件不可受理”。但是这一规定也并不必然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2005年的巴希尔案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形,苏丹政府认为国内已经启动了司法程序,并先后逮捕了15个犯罪嫌疑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应当立即罢手,停止一切调查工作。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不认为苏丹政府会依法解决此事,没有放弃对该案的管辖权,并于2009年签发了针对巴希尔的逮捕令。
当然,杜特尔特也不必过于惊慌,国际刑事法院就算具有管辖权,也还有冗长的审判程序要走,对于强力禁毒活动本身是否构成反人类罪还需要进一步的审理。
再退一步说,即使杜特尔特最终被判处危害人类罪,也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国际刑事法院只具有相应的审判权,却缺乏强制执行机制,2009年就已签发的巴希尔逮捕令,直至2020年苏丹过渡政府上台,苏丹过渡政府同意将巴希尔移交给国际法院后才得到最终的执行。
因此,虽然杜特尔特在法律上遇到了一些麻烦,但在政治上,还存在相当大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