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办法出台 重复检查有望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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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浩 曹学平 北京报道

“同样是在北京正规医院做的检查,为什么到他们医院还得重新做?”李想(化名)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

因几个月前经常出现恶心、乏力等表现,28岁的李想跟随丈夫前往北京一家妇幼保健院做了超声检查,检查诊断为宫内早孕。为确认这一消息,夫妻俩又在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同样为宫内早孕且已怀孕6周。原以为拿着上一家医院的超声报告去三甲医院建档时无需重复检查,但李想却被医院告知,其在妇幼保健院做出的检查结果无法被认可,需重新开单检验。

事实上,像李想这样遇到医疗机构之间互不认可检查结果、患者需重复检查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将打破这一现状。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虽然业内普遍认为,《管理办法》实施后有望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也要清晰地认识到其中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互认效果不容乐观

《管理办法》指出,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据了解,目前北京、山东、江苏、云南、河南、河北、天津等地已先行一步开展省内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北京某三甲口腔医院临床医生告诉记者,其所在医院中像血细胞分析、凝血功能的化验结果;CBCT、螺旋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在北京其他三甲医院是普遍互认的。“若是患者携带其他医院检查结果来我院就诊,三甲医院的化验结果以及影像学检查结果清晰的一般可以实现互认。”

受限于医院科室水平的参差不齐、检查项目不统一等原因,上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行为也仅局限于同级医院之间。该医生表示,比如病理结果,北京只有少数几个医院有口腔病理诊断的广泛经验,若想实现互认并不现实;其次,检查结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在影像学检查中,看a病的A医院的影像学结果不能用于看b病的B医院;此外,部分检查项目还具有时效性。

基层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想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必须保证已经完成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当时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但由于病情一直处于变化中,任何一个检查检验结果只能对当时当下负责,因此这也是患者在不同医院被医生要求重新检查的一大因素。再叠加我国医学教育同质化程度低,医疗机构等级制度明确,使得即使是不同医院的同一级别医生水平也有很大差距。

结果互认任重道远

事实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国内已开展多年。

早在2006年2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其中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明确了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2010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办医政发〔2010〕108号)。其中明确,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021年7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进一步提出,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2021年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现如今《管理办法》的出台,十多年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仍在持续推动中。

为何互认工作推进如此艰难,“其中最大的问题出在医学本身”。徐毓才表示,医学本身作为一种并不完美的科学,其对生命的认知还有诸多不确定。因此,必须依靠大量的检查检验去探究方可做出尽可能接近真相的诊断和治疗。而某一时间节点的检查检验结果又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与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认知努力密切相关。对于变化中的病情来讲,能不能客观反映最新情况,谁都不敢打包票,而医学科学这方面的先天缺陷,也许永远难以解决。这也成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最大障碍。

其次,是经济利益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出奇的低,医生不能凭技术获得合理的收入。一旦众多检查检验实现了互认,医疗机构收入肯定会大幅度减少。

针对“医院不认可其他医院检查结果或牵涉利益纠葛”的说法,前述医生表示,可能存在,但不是普遍现象。

再次,对于互认后出了问题,由谁承担责任,会不会因为医生的“好心”而获得病人及家属谅解,获得法律法规的宽容,似乎可能性还不大。即使是这次《管理办法》也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放心的安排,《管理办法》依然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据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携带黄山首康医院制作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黄山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为“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

2019年4月12日至7月4日,洪某某三次到黄山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

直到2019年7月26日,洪某某再次到黄山人民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 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后去黄山首康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同年7月31日,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洪某某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Шb 期)。

洪某某遂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首康医院对洪某某主张的诉请及事实无异议。洪某某与黄山首康医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已达成协议。一审判定,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但黄山人民医院辩称,其对洪某某的几次诊疗过程,不存在误诊和漏诊,且患者洪某某在高级别的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按照检查结果互认规定,黄山人民医院无需重复检查,即使要做也需在第一次肠镜后6个月以上再进行肠镜检查。该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洪某某在黄山首康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人民医院就诊,黄山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遂驳回黄山人民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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